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和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违纪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版权所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生物工程学院
网站维护:贝塔网络
院办电话:029-87018401
学工办电话:029-87013767
地址:西农路10号
邮编:712100